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的发明创造?
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的发明创造?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
?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一定级别的由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是指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展品以外,还必须有来自外国的产品。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
?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一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要在这样的公开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所谓发表,是仅指口头报告,还是也包括书面论文,本条没有明确规定。按一般实践,除即席发言外,正式的、事先准备的发言多已印成书面材料散发,所以本条所述的发表应当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论文二者在内。其次,本条所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应当是指公开举行的会议,也就是参加者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会议。如果是保密性质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例如内部的技术研讨会,则因为在这种会议上披露的内容没有达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为公众所知”的程度,不构成现有技术,不影响新颖性,因而没有必要考虑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
3、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发明创造。
? 这里所说的申请人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人获知一项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方式有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前一种情况包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己违反单位的规定公开了发明创造的内容,或者由发明人、设计人以及经他们告知而获悉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出于技术转让、寻求技术试验等目的,将发明创造内容告知了第三人,该第三人不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该内容发表出来。后一种情况包括:第三人用欺骗或者间谍手段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经他们告知而获得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到该内容,进而将其发表出来。上述情况所导致的公开都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而且在实际中也是难于完全避免的。为了不影响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正当权利,有必要在专利法中给出一定的例外规定。
? 判断是否能够享受本条规定的宽限优惠,应当注意如下几点:第一,被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必须直接或者间接来自申请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必须来自该单位),如果是来源于另外独立作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就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宽限期;第二,泄漏人不能是申请人本人,但可以是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发明人和设计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包括从申请人那里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发明创造内容的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必须有证据或者理由认为发明创造内容的泄漏违背了申请人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愿。
?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事前已经通过上述三种情形公开的,可享受六个月的宽限期,即如果上述公开行为是在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则该发明创造不会因为这些行为的发生而被认为丧失了新颖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宽限期的效力不同于优先权。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