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的推广运用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什么是专利的推广运用?什么是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相信大多数人对这两个概念都比较陌生。下面,企常青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专利的推广运用和专利的实施强制许可相关法律常识,请您
阅读了解。
一、专利的推广应用
(一)专利推广应用的法律特征
专利的推广应用,是指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某项发明专利对国家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时,国家通过行政权力强制对该项专利权进行推广应用,由指定的单位实施,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法律行为。
专利推广应用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非自愿性。专利推广应用的实现并非专利权人之意志。在特定条件出现时,政府部门即可凭职权使非专利权人得以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此项授权往往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强制性与国家干预性并存[1]。专利推广应用的种类、程序由法律规定而由政府部门决定其实施,体现了法律强制性与国家干预性并存的法律特征。
3.取得方式的有偿性。即实施人在取得专利推广应用的许可后,需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4.权利具有非独占性。专利的推广应用属非独占性许可,因专利推广应用后,专利权人仍保留制造、进口该专利产品及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之权利。
(二)专利推广应用的条件
2008年《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实施,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据此,本文认为专利推广应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可成为推广实施客体的专利,只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一般来说,发明专利是专利法所保护的三种创造客体中技术进步意义最大,技术难度最大,往往也是社会、经济价值最大的一种。因此,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比,通常只有发明专利可能会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因而有必要对其推广实施。
2.可成为推广实施客体的发明专利,只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2008年《专利法》取消了针对集体企业的发明推广实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了公权力不应过多介入到集体企业内部的法律理念,如果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相关技术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可以通过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来解决。
3.专利推广应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其合理性依据在于:
第一,推广应用的理由必须是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区分哪些专利属于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则需要国务院政府部门予以个案规定。
第二,专利推广应用的决定权在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该权力需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行使。
第三,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只限于在批准推广实施的范围内,由指定实施的单位实施,非指定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该发明专利,个人也不能作为专利推广应用的相对人。被推广实施的范围也应做广义理解,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和行业或专业领域范围等。
第四,应赋予被推广者合法的司法救济权。2008年《专利法》第14条没有规定对推广应用决定不服的救济程序。有些学者认为,被推广人不能享有救济权,[2]但笔者认为,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必须遵守《TRIPS协议》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TRIPS协议》第62条第5款明确规定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我国《专利法》也相应规定,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都不是终局的,有关权利人和当事人均有请求司法裁决的权利。因此,被推广应用人作为专利权人,理应赋予其司法救济权,当其对有关政府部门的推广应用决定有疑义或不服时,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复议。
4.被推广应用的专利实施权是有偿取得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该使用费应与一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相当。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的概念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据公权力授予其实施该项专利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1)通过强制许可获得的许可时普通许可。
(2)获得强制许可后,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
(3)获得强制许可后,不能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
2.强制许可的类型
(1)不实施专利时的强制许可
具备专利实施条件的人,向专利权人提出以合理的条件实施专利许可的申请,在合理的期限没有获得许可,该申请人就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申请。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①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③必须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2)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强制授权其他人实施该专利。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要依据《反垄断法》判断。
(3)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新《专利法》增加的规定)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②该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注意:在后一专利权人获得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企常青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你能更清楚地了解专利的推广运用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