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
是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或行使的权力,包括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除受到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某些限制外,一国有权根据本国政治、经济状况自行确定行使课税权力的范围,即有权决定对哪些人课税,课征什么税和课征多少税。税收管辖权具有自主性和排他性。由于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征收的,所以一个国家行使其课税权力的范围不能超越这个国家主权实际所能达到的范围。 一个国家的主权所能达到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地域的概念来说,它包括该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空间;另一方面,从人的概念来说,它包括该国所有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选择上述两种不同概念作为一国行使其课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就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分。 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来确立。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管辖权。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拥有课税权力。按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前者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拥有课税权力。后者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拥有课税权力。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也有极少数国家同时实行三种税收管辖权。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各有侧重。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多,其居民或公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多,因此,一般偏重居民和公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资本输入多,一般注重对发生于本国的一切所得的征税,从而偏重地域管辖权。各国同时行使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必然带来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或冲突,从而导致国际重复课税的发生。这也是当今世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普遍存在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