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原则之一。它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随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公平包括公正、平等、合理等。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 西方经济学家曾就税收如何公平地分配于纳税人,提出过诸多观点,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受益负担公平说。亦称“受益原则”。如亚当.斯密、卢梭等人曾根据社会契约论和税收交换学说,提出过的受益原则。其认为,凡是受自政府提供的福利多的多纳税,这才是公平。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服务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和其税负应为多大。享受利益多的多纳税,享受利益少的少纳税,不享受利益的不纳税。 (2)天赋能力公平说。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公平学说,其依据人们的天赋基础准则,即征税应不妨碍人们按天赋才能进行收入分配。如果人们的税后收入符合人们的天赋能力差别,则税收是公平的。 (3)最小牺牲或最大效用说。即若征税后能使社会的收入获得最大效用的,税收就是公平的。 (4)量能负担说。亦称“支付能力说”。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纳多少税或其税收负担多大。纳税能力大的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无纳税则不纳税。 近代,由于西方社会财富和个人所得分配日趋不均,税收作为矫正收入分配悬殊差距的作用也日趋重要,公平税负原则也日益受到重视。更多的西方经济学者认为,税收按每个人的纳税小来负担才是公平的。税负公平问题是税收理论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