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关税是什么税?
特惠关税是指一国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的特别优惠的关税待遇。任何第三国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一优惠待遇。特惠关税最早始于宗主国与其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中。
1932年在渥太华签订的英帝国特惠制是最著名最典型的特惠关税,二战后改为英联邦特惠制。随着英国1973年1月正式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英联邦国家之间的特惠关税逐步取消。目前最有影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即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第一个洛美协定签订于1975年2月,生效于1976年4月,有效期为5年,协定的受惠国为46个。1979年10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1980年4月生效。到1990年底为止,受惠国已达63个。
洛美协定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46个受惠国全部工业品和94%的农产品进入共同体,而不要求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只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可。(2)来源于受惠国或共同体内部各国的产品,若在受惠国进行加工制作后,仍被当作原产国的产品,享受特惠关税待遇。洛美协定是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换得了实质上的平等,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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