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
对进出口货物关税予以减征或者兔征的简称。我国的关税减免共有3种类型:一是法定减免;二是特定减免;三是临时减免。法定减免是指依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对所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关税减免。包括:1、经海关审查无讹的下列货物:(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3、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4、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特定减免是指在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所确定的法定减免以外,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发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如对进口科技教育用品和残疾人专用物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和有关国际机构及其人员所需物品减免关税等。临时减免是指在以上两类减免税以外,对某些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临时给予的减免。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平等竞争,我国目前已基本上取消了临时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