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吊销 企业的法律责任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其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严重困难,无法继续经营,企业存在歇业或者半歇业的情况,同时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年检,从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从此条可以看出,是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企业是否成立的要件,由此可以得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即丧失其主体资格。但是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进行商事登记,在法理上存在此等效力吗?因此有必要了解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
一、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
商事登记是指有关义务人依照商法典、商事登记法或者其他特别法的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被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和公告的法律行为。一般认为商事登记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经过近代商法尤其是公司法的继承和发展,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商法上的重要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商人将自己的重大情况和信息通过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登记而公开,让社会公众和第三人了解和掌握,为社会和第三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因此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事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要求商人将自己的重大事务进行注册登记;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要求商人将自己的重大事务进行注册登记。一旦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商事注册登记,则该种登记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商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商人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于商事登记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具有公法性质。认为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商事主体只有通过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经登记不能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对于商事登记的程序和登记事项都有法律明确规定,商事登记申请人不得任意加以变更。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具有私法性质。认为商事登记机关的登记并非根据国家公法进行的,而是根据一个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规定来进行的,而民商事法律本质上属于国家私法;另一方面,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人的事项进行登记,其目的是为了公示商人的基本情况,为社会公众和债权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商事登记机关仅仅是消极的登记机关而非管理机关②。本文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从某一个侧面分析商事登记,由于我国对于商事登记规定在公司法中,公司法虽然是私法,但是公司法中同时规定对商事主体违反公司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此种规定具有公法性质,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我国公司法认定为私法,其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对于公司的登记规定,我国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对此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而不是任意性的规定,有关商主体必须遵守该规定,否则给予制裁。因此对于商事登记具有公法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