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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 有效降低企业审计风险

2017-03-07 00:00:00
2006
来源:企常青

关注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 有效降低企业审计风险

关注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 有效降低企业审计风险

  □ 马春蕾

  2008年,省厅在对某省级集团董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及任职期间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中,审计组发现该集团下属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停业多年但一直未清算注销的子公司共拖欠省外经贸厅债务四千多万元,并有近两千万元对世贸中心的股权投资未如实入账。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及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非持续经营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该集团成立七年来虽然每年接受常规审计,但审计人员却从未涉及对该世贸中心股权投资和省外经贸厅债务的审计,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也未披露上述资产及负债问题,审计风险不容小觑。忽视对已吊销营业执照、停业多年未清算未注销的子公司的审计,将可能导致遗漏该类子公司的问题资产和负债。为真正有效减少这类审计风险,笔者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做以下探讨:

  一、 “工商吊销处罚“不等于”工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其他原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即被强行剥夺企业法人经营资格,从而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但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只有等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工商吊销”不等同于自动“工商注销”,仅是“工商注销”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 我国吊销营业执照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正确把握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须先了解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和程序: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

  我国以营业执照为企业成立要件之一。但若出现以下五种行为,企业法人即可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境:一是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二是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三是逃避年检。企业若以虚假手段通过年检或者干脆不参加年检,将有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实践掌握的标准是,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被吊销营业执照;四是滥用执照。如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五是非法经营。即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或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

  (二)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

  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由企业登记部门进行,在我国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吊销执照(其中包括吊销营业执照)被明确纳入行政处罚范畴。该法规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机关,应于下发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只有在听证结束后,方可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三、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和有关公司法律,有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探讨如下:

  (一)诉讼主体问题。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债权人可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起诉;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的,或者因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原告)可单独以该法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实体上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 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不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清算责任问题。

  1. 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2. 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企业法》,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清算程序。《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意味着法人资格随之消亡,还必须在注销之前承担相应起诉、应诉、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该类子公司后,既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履行清算责任,也要慎重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审计范围,以避免有些公司故意不参加企业年检,任凭吊销营业执照,事后又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而逃避负债之可能。对于发现通过主动吊销营业执照、企图隐匿资产或逃避负债的公司,审计人员应及时通过审计,彻底清理其债权债务,避免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成为集团公司账外资产及负债藏匿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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