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与吊销对营业执照的规定
先从一起案件谈起,“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债务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还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乙公司虽已应诉,但却发现乙公司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乙公司早因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法院认为乙公司早已吊销营业执照,乙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已丧失。法院便告之原告甲公司自行撤诉,否则,法院将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本着撤诉能退回部分诉讼费,遂申请撤诉。”这样,由于本案当事人因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的权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类似本案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主要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人认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自吊销之日起公司便不复存在,企业法人资格消灭。据此,法院已受理的此类债务纠纷,因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终结诉讼,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
而吊销营业执照,其企业法人资格并未消灭,不能将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注销混淆。那种认为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其企业法人资格立即消灭的理论是欠妥的,值得商榷的。《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同时该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自经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至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终止。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登记和监督。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机关签发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营业执照就其字面而言,本应指企业获得营业许可、具有营业资格的证书。目前我国工商管理机关签发的执照有两种,一种是向企业法人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另一种是向非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外,同时也表明其法人的资格,它是两种资格集于一体的执照。而《营业执照》则只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并不直接涉及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是否拥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公司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该条规定对公司不参加年检,经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参加年检仍不接受年检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对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还是连同企业的法人资格一并取消?笔者认为,吊销是永远终止公司从事经营的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追究公司的行政责任,其并没有解决公司的民事责任债权债务问题。要了结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就要进行公司清算。法人资格就是公司清算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有在企业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后,其法人资格才丧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属于清算中的法人(即清算法人),是有特定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清算期间,可以进行与清算事务相关和必要的民事行为,而清算组则是清算中的公司法定代表机关,具有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和职责。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应是取消公司的经营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取消,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必须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对于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企业和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本身就没有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终止其经营资格后,其民事责任由其开办机构承担。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其开办机构。而对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由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将其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集于一体,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不能将两种资格都取消,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否则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综上,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依其职权对公司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后果是公司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将导致企业法人消灭。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企业法人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的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