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小议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小议
诉讼程序是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诉讼程序问题贯穿了整个诉讼的过程,并且,在很多时候,诉讼程序上的问题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一个诉讼的最终结果。诉讼主体问题,又是诉讼程序中的基本问题,实际上是谁来进行一个诉讼的问题。现笔者就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作一简要讨论。
所谓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表述是诉讼参加人,即何种自然人或法人有权参加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形式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并且,法律对诉讼主体资格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与案件系争物或权利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中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而在我国,按照我国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采取的是年检制度,即企业必须每年参加年检。如果企业连续两年在没有得到工商行政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未参加年检,则工商行政机关即有权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这就意味着,该企业将丧失经营资格。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对于一个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一旦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该如何界定。
分析这一问题之前,有一个概念需要澄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仅丧失经营权,但在绝大部份情况下,企业并不因此而被注销,其法人地位并未被消灭。
笔者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虽然其已经丧失经营资格,但由于并未被注销,因此其法人地位仍然存在,仍然有权参加诉讼。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显然不能与正常企业参加诉讼的形式相同。事实上也无法相同,因为往往很多企业在被吊销执照之前已经人去楼空,停止经营。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参加诉讼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成立了清算组织进行普通或特别清算,则应当以该清算组织为诉讼参加人。这种情况是法定的常规情况,有关问题已经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此在这里不再详述。
2、 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织,则需分两种情况讨论:
(1) 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仍然存在,或其董事会仍然存在,能够成立清算组织,那么笔者认为,该企业仍可以以企业名义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还是存在的,也有能力参加诉讼,有能力起诉或答辩。而一旦该企业的清算组织依法成立,则就回到前一种情况,即以清算组名义参加诉讼。
(2) 还有一种可能是,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或之后,已经人去楼空,经营管理机构既不复存在,也无法再成立清算组织。则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由该企业的股东作为诉讼参加人介入诉讼。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加人的基本要求是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股东毕竟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仅仅是因为有投资该企业的行为而存在某种间接的利害关系,且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的公司,其股东将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因此要求该股东直接地承担债务或享受债权似为不妥。企业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承担清理责任似乎更为妥当。
以上是笔者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的一些初步认识。由于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目前尚无定论,并且这一问题本身在现实的案件中存在各种可能性,也难以由一个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加以规定。因此笔者也是抛砖引玉之举。但一个总的原则仍应当是,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何种形式参加诉讼,都应当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企业股东利益的大前提下,并以此为基本的原则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