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吊销营业执照案件执行难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按公司法规定组成的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执照。对这类案件执行,在实践中,因企业人格不键全、企业法人的出资者逃避债务等原因存在,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采取了中止执行的方法来了结。这种不分任何情况,以中止了事的做法,一方面,造成了执行法院的积案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由于执行案件悬而未结,事实上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而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这类案件一旦中止,往往是现实意义上的永久性中止,基本上无法恢复执行。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经济的作用,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企业法人,往往因企业自身的因素,不能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按期参加企业年检,导致依法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照民法通则第45条第1项规定,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后,企业法人因此而终止。由于被执行主体的不存在,产生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寻找和被执行财产难求等一系列执行难题。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清算程序提起的困难。
被执行的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律规定和法理理应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者对被吊销企业法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或清算。现实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多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或其主管部门往往不主动清算;且这类企业法人也往往存在经营不规范,财务不独立完整,履行义务差等原因,致使执行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均无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计或者清算工作,因而也无法对该被吊销的企业法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确认。
(二)被执行主体和被执行财产界定的困难。
法律上企业法人人格与企业法人的出资者的人格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有其独立的意志,但企业法人的人格也仅只是形式意义上,究其实质企业法人仍是由企业法人的出资者所按制。实践中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其“人格”常被企业法人的出资者所操纵,成为出资者逃避债务的“化身”或“工具”。例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中,为数较多的是形式上虚设出资大或是其子女、好友、甚至是夫妻成立,实为一人出资成立的法人;又如,企业法人与出资人,关联企业法人间的财产不清,财务混同,有的企业法人甚至对企业的财产没有完整的记录,等等。上述情况的出现,导致了执行法院无法进一步界定被执行的主体和是否属于被执行企业法人的财产。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案件执行。
对这类案件的执行,主要涉及如何认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清偿能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有条件的,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清算,并用清算的财产有于清偿债权,清算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应当依法终结或中止执行本案。如果无法清算或不能清算的,执行法院则可认定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对企业法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有遗留财产案件的执行。
现实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大多数是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但企业所有的财产仍然存在,如企业中存在的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实践看,执行此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案件相对而言易于执行。在执行时,仅需注意,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厂房等是否属该吊销企业所有,这些财产有无已被设定抵押、租赁等。
(二)对企业法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遗留财产案件的执行。
执行无遗留财产的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是当前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难点。结合工作实践,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可采取如下对策:
1、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应以工商登记材料为准。如果在执行中发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实际投入资金注册资金不符,执行法院可依照执行工作规定第80条的规定,依法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实际出资额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执行中,能查明并证实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将其投入的注册资金抽逃的,也可依据执行工作第80条的规定,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依法追回抽逃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2、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法定程序对该企业进行清算,即全部或部分无偿接受了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应依法裁定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追加情形,又无法清算或不能清算的,可认定该企业法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已无组织机构,也无办公场所的。(2)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遗留财产执行完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法院已依法采取了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仍无法查明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遗留财产可供执行。(4)执行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财产状况,无法提供的。
三、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有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在未组织清算的情况下即私分,隐匿、转移企业财产;有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既不组织清算,又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等。应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可采取通知告知申请执行人行使提起债权侵权之诉予以解决。
所谓债权侵权之诉,是指债权人可就因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某一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以达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适用这一制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有合法债权存在。2、实施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3、该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4、行为人须有主观上的故意。5、该第三人的行为须给债权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