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专利第23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属于抵触申请,亦即需具备新颖性。
因此,不管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专利,都应符合专利授权的新颖性要求,如果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为公众所知,即丧失新颖性,失去授权条件。
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从专利法24条可以看出,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包括了以下内容:
首先,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专利法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其次,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专利法规定为四种: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首次公开的,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需要主动公开,这样的行为应当鼓励,6个月内可以申请专利,不丧失新颖性。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门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即虽不是由中国政府举办,但经中国政府认可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展览会。二是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在不是中国政府主办,也没有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创造,就不再具有新颖性。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这里讲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是“规定的”,有一定的规模和规格。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即他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方式可以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将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他人用威胁、欺诈、偷盗、间谍活动等不正当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他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公开。这两种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本意的,是非法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