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1、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就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但并不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
2、早期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 ,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除上述规定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3、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的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权登记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