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发明的实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
一、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即该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任何一种工业部门都能够制造、使用;
二、该发明创造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即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是先进的产品,或者是先进的技术,运用于生产实 践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实用性不能以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过程、目的为标准,也不能以该 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实施为标准。
判断发明创造和实用新型应当遵循下列二项基本原则:
一、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 据,不能只依据权利要求书内容为依据;
二、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能否实施,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不能 实现为准,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以能否在工业上制造和使用的标 准,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准确运用、实现其技术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