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设立登记分为哪三步
(一)申请商业银行的名称预先核准
商业银行应当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前办理商业银行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商业银行名称报送审批。设立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商业银行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的,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核准登记
登记机关接到商业银行申请设立登记的全部文件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依法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发出《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登记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颁发法人营业执照。商业银行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商业银行即告成立,并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商业银行自取得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章程是规定公司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各种权利能力的根本准则,是公司对外展示其权利能力,对内实行管理的依据。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主要看公司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就成为管理部门判断该公司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之一。因此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和存续行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满足最低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这是指商业银行成立时,记载于银行章程并已经筹足的自有资本额的总和,是其经营所必需的财产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商业银行的设立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规定的最低资本实缴资本额(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5000万元)。并且要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
(3)有具备任职国籍(须是中国公民)、专业知识(学历限制)和资历(银行或其他金融工作经验限制)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5)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有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限制投资的情况。下列投资须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