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概述-公司设立制度、方式以及子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之一种,其成立要件、效力要件除了需要受民商事基本法如民法典、商法典的规制外,主要受公司法的规制。
公司设立包括公司发起、筹建到成立的全过程。公司设立的内容是通过发起人设立行为来完成的。在公司设立制度上,有以下几种:
1、自由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由发起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限制,不必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取得法律人格;
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或议会通过特别法令形式许可。
3、核准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承认。
在公司设立方式上以分为发起设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比较适应中小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比较适应规模较大的股份公司。设立中的“公司”因未具备法人资格,不同于公司成立。
子公司的设立
设立子公司必须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和备案。
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一人公司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设立控股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按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经母公司同意后,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字号或商号,但不得使用母公司的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