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奖金税
对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是奖金税的一个具体类别。国务院于1985年8月发布了《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对集体企业开征奖金税。
按照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单位除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企业外,还包括:
(1)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
(2)国营小型企业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企业;
(3)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
(4)集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5)企业性质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
该税的纳税人是集体所有制的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此种奖金税的征税对象是集体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以及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该奖金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级距按纳税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折合月平均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的倍数划分。税率为30%、100%和300%3档;1987年调整为20%、50%、100%和200%4档。此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1985年对集体企业规定为4个月平均标准工资,1988年调整为4.5个月平均标准工资。奖金税的缴纳,凡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超过免税限额时,应先缴税后发奖,税款在奖励基金中支付。奖金税实行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因而应纳税额应按照纳税人全年发放的应纳税奖金总额和月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下同)的超过规定限额部分分档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奖金总额为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总额扣除规定的免税限额以及其他准予扣除的免税奖金后的余额。月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全年平均计算。
开征奖金税的作用,主要在于:
(1)促进企业推行内部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
(2)可以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3)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了集体企业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