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所得
跨国所得
亦称“国际所得”。指一国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另一国的所得。它通常是跨国纳税人取得或实现的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跨国所得是国际税收所涉及的征税对象。 跨国所得具体可划分为四类: (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经常取得的跨国所得或收益。一般包括跨国自然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等经常性所得或收益,以及跨国法人从事农业、工业、商业、矿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等取得的经常性所得或收益。 (2)跨国超额所得。指跨国纳税人在特定时期特殊情况下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一部分跨国所得或收益。这种跨国超额所得与上述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不同,它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获得。例如,利用战争所创造的特殊便利条件或利用所经营行业的天然资源的优越条件,可以获得比一般行业更多的所得或收益等等。目前国际上对跨国超额所得或收益的计算,通常利用两种方法,一是标准基期法,即以纳税人在某一标准基期(正常获利年度)所实现的所得作为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凡超过这一实际所得部分,就为跨国超额所得;二是标准投资利润率法,即由有关国家政府规定一个统一适用于各行各业,或分别适用于不同行业的投资利润率,纳税人获得的超过按该投资利润率计算的那部分利润额就视为超额所得。 (3)跨国资本利得。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性资产所获取的增值收益。资本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产。资本利得是出售上述资产所获得的毛收入减去购入价格后的差额。 (4)跨国其他所得。指跨国纳税人取得的除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以外的某些临时性的跨国所得或收益。如跨国负债豁免收益或所得。跨国非独立劳动者的一次性补助所得等等。 上述四类跨国所得中,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或收益,具有循环反复产生的源泉,并可经常持久地取得,它是奉行不同立法思想和不同所得税制度的任何一个国家政府,在国际税收中所共同涉及的征税对象。而其他三类所得则是部分国家,主要是以“纯资产增加说”为所得税立法思想的国家列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