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课税
财产课税
简称“财产税”,按征税对象分类中的一个大类,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基础的税类。财产,是指在某个时点上纳税人拥有的财富存量,一般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二是动产,又可分为有形动产和无行动产两种。有形动产包括企业的营业设备、商品存货等收益财产和家庭消费品等消费财产。无形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等。在税收体系中,财产属于直接税范畴。由于不同国家现实经济条件的差异,以及历史因素的影响,各国的财产税种类繁多,课税制度也不尽相同。 财产类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类别。 (1)以课税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殊财产税。一般财产税也叫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财产综合课征;特殊财产税也叫个别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某种财产单独课征。 (2)以课征对象的形态为标准,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静态财产税是对纳税人一定时点的财产占有额的定期征收。动态财产税是指在财产所有额转移时对所有权取得者或转移人按财产转移额一次征收的财产税,如遗产税、资本转移税、赠予税等。 (3)以计税依据为标准,可分为财产价值税和财产增值税。财产价值税是指按财产的全部价值课征;财产增值税是指按财产的增值部分课征。 财产税的主要特点有:课税范围难以普及到全部财产,核定财产税的计税价格复杂,征收管理难度大,税收收入弹性小等。但是,财产税比较符合纳税能力原则,有利于调节产权所有人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矛盾,促进投资和储蓄,限制奢侈性消费,可以弥补所得税、流转税的不足。财产税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古老税收形式。中国周代的“廛布”,即为中国最初的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务院规定设立了房产税、地产税、遗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等四种财产税,其中遗产税一直未开征。经过几十年的数字调整,财产税体系一直不完整、税种少,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目前,新税制中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遗产与赠与税等,这些都属于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