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消费税
特别消费税
为调节消费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 1988年,中国生产、流通领域出现了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供求矛盾突出,经营渠道混乱,倒买倒卖牟取暴利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经济秩序。国务院为了整顿和治理这种混乱现象,调节消费,调节生产,减少进口用汇,决定从1989年2月1日起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对小轿车加强销售管理,同时开征特别消费税。这是国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便于征管,特别消费税选定了工业环节和进口环节为纳税环节。特别消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规定单位税额征收。单位税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和调整。 1990年底的单位税额为: (1)彩色电视机:14英寸和14英寸以下,每台100元;16英寸、18英寸、22英寸每台300元;20英寸每台400元;21英寸(平面直角)每台550元。 (2)小轿车:进口整车,从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伏尔加牌每辆0.8万元;拉达牌(各种规格)每辆0.5万元;波罗乃茨、菲亚特125P(含箱式)、达西亚牌每辆0.2万元;菲亚特126P牌暂免征特别消费税。从苏联、东欧地区以外进口的,每辆4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夏利牌每辆0.2万元;桑塔纳牌、标致(505)牌、奥迪(100,四缸)牌,每辆1.5万元;北京切诺基牌每辆1万元;国产小轿车每辆1万元。 (3)吉普车:进口整车,从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拉达2121牌、阿罗2424牌每辆0.5万元;其他车每辆3.5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5万元;国产吉普车每辆0.5万元。 (4)面包车(包括工具车):进口整车每辆3万元;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万元。国产车每辆0.5万元。 特别消费税的减免税规定: (1)出口的应税小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在华机构)和外交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华机构的外籍代表),进口和在国家批准的免税商店或销售点购买的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自用的,免征特别消费税; (3)外国企业、新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华常驻人员或技职人员进口的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以及旅客携带进口的彩色电视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的,免征特别消费税; (4)外贸企业、工贸公司为出口而从工业企业收购的国产彩色电视机; (5)中国友谊服务总公司下属友谊公司(商店)、华侨商品供应系统、外轮供应公司和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及其下属侨汇商店,以外汇和侨汇销售的彩色电视机,不论国产和进口,一律减半征收特别消费税,并在发票上如实注明减征后的特别消费税税额; (6)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工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国产彩色电视机,出口后凭报关单、出口发票和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特别消费税手续; (7)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免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设置了新的消费税税种,代替了原来的特别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