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课税
流转课税
亦称“流转税”。指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按征税对象为标准进行税收分类中的一类。作为流转税课税对象之一的商品流转额,是指商品在其流通的各个环节上发生的交易金额,具体表现为生产环节产品出厂时产生的销售收入额,批发环节的销售收入额和批零差价收入额、商品零售收入额;进口商品支付金额等。非商品流转额,是指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因向社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劳务性收入,如从事交通运输、邮政通讯、金融保险、文化娱乐业、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前提的。因为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过程中发生的交易金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只有生产者将生产的产品作为商品出售,产生商品流转额才有可能产生对商品的课税。 流转课税有其本身的特点和效应。比起对收益课税、行为课税,其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与商品价格和商品的销售环节的联系也更密切。流转课税具有收入效应和调节效应。收入效应转课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体现在流转税税源广泛,具有征收的普遍性;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使财政收入具有及时性与稳定性。调节效应指流转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流转税调节生产和消费、调节产业结构,调节进出口等。 在我国,西周末期出现的“关市之征”是我国最早的流转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流转税成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随着现代直接税即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流转税地位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处于次要地位,更由于增值税的迅速推广,现代流转税除了一些个别税种外,以增值税的形式出现已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1949年以后,流转税一直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曾经征收过的流转税税种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交易税、产品税、增值税等。我国现行属于对流转课税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