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价是否缴纳增值税
旧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价是否缴纳增值税
咨询描述:我单位2007年度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他人,价格低于原值,该固定资产已使用过并提取了折旧,该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我单位在销售货物时,为了及时回笼资金,对购买方在支付款项时,凡在一年内支付的货款中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占资金总额达到80%以上者,在次年我单位要向购买方收取一定金额的贴现利息,这部分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解答内容: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所以,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免征增值税,否则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按照您上面所述,应该免征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而贵公司该部分收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请参照上述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