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免除问题和条件
居住国(国籍国)政府通过优先承认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然后采取相应的办法,以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或收益的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和冲突,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对于各国行使同一种税收管辖权带来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通过有关约束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基本上能够事先防止。
而对于各国各自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带来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在各国统一行使同种税收管辖权不可行的条件下,只能寻求一种事后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即通过协调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在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中,选定某一种税收管辖权处于优先或独占地位,以免除国际重复征税。比较起来,地域管辖权优先行使的依据更为充分,这一点现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
据此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问题就能够解决。即居住国(国籍国)在向本国居民(公民)行使居民管辖权时,必须承认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可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然后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等处理办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有利于妥善解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直接关系到居住国(国籍国)的财权利益,为了在承认非居住国(国籍国)优先或独占行使地域管辖权 的同时,维护居住国(国籍国)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正常权益,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把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限制在下述范围内:免除的主体被限制为 居住国(国籍国)的居民(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免除的客体限制为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获取的已纳税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免除的税种被限制为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类的税种。
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单边方式、双边或多边方式。单边方式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本国国内税法的规定,采用限定税收管辖权,单方面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双边或多边方式是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税收 协定或条约的做法,使协定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在这些国家之间贯彻,达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目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所推荐的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除此以外,各国税务实践中还采取了一些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包括扣除法、低税法、延期纳税和区域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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