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娱乐税
台湾娱乐税
中国台湾对娱乐场所、娱乐设施或娱乐活动所收票价或收费额课征的税收。1950年,台湾当局发布《宴席及娱乐税法》。1980年,将宴席税并人营业税,同时制订了《娱乐税法》,后来又进行了一些修正。 娱乐税的征税范围及最高税率为: 1.电影,最高税率为 60%,国语片为 30%。 2.职业性歌唱、说书、舞蹈、马戏、魔术、技艺表演及夜总会的各种表演,最高税率为30%。 3.戏剧、音乐演奏及非职业性唱歌、舞蹈等表演,最高税率为5%。 4.各种竞技比赛,最高税率为10%。 5.舞厅或舞场,最高税率为 100%。 6.撞球场,最高税率为 50%;保龄球馆,最高税率为30%;高尔夫球场,最高税率为20%;其他提供娱乐设施供人娱乐者,最高税率为50%。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在上述最高税率范围内,分别规定征收率,经同级民意机关通过,报请或层转“财政部”核备。娱乐税的纳税人为出价娱乐之人,由娱乐场所、娱乐设施或娱乐活动的提供人或举办人代征。 下列情况免税:教育、公益、文化、慈善机关团体所举办的各种娱乐,其全部收人作为本事业之用者似全部收人,减除必要开支(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收人的20%)后,作为救灾或劳军用的各种娱乐;公司、团体、公私事业及学校等组织,对内举办临时性文康活动,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的。 凡经常提供应税营业的,于开业、迁移、改业、变更、改组、合并、转让及歇业时,均应于事前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登记及代征娱乐税的手续。凡临时举办娱乐活动,对外售票、收取费用的,应于举办前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及娱乐税征免手续。代征人每月代征的税款,于次月10日前填用自动报缴书缴纳,但经营方式特殊或营业规模狭小经主管稽征机关查定课征者,由稽征机关填发缴款书,限于送达后10日内缴纳。临时举办的有价娱乐活动,主管稽征机关每5天核算代征税款一次,并填发缴款书限于送达后10日内缴纳。娱乐税代征人应于代征时发给娱乐票作为凭证,并于娱乐人持票人场时撕断,否则以不为代征论处。代征人依法代征并如期缴纳税款者,主管稽征机关按其代征税款给予1%奖励金,由代征人于每次缴纳税款时按规定手续扣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