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在近代,国际经济、贸易和政治关系日益复杂,为实施按不同国家、地区而采取的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经济贸易限制措施和编制进出口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成为各国海关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含三方面内容: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证明文件。有些国家的原产地规则中还包括给惠国成份和原产地累计等规定。为尽可能协调统一各国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欧洲共同体的原产地规则基础上,总结各国的经验,在《协调与简化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的D.1附约中作了规定,供各签字国采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议》,也试图使原产地规则更加透明、中立和一致,不构成贸易障碍,并能公正地解决有关货物原产地的争端。原产地标准是确定某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国(或地区)的准则。可分为整件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符合整件生产标准的产品称为完全原产品,即整个产品生产完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完成,不含任何进口或来源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包括(1)从该国的陆地、领水或海床开采的矿产品;(2)在该国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3)在该国繁殖并饲养的活动物;(4)从该国的活动物得到的产品;(5)在该国从靠护猎或渔业得到的产品;(6)由该国船舶从事海洋渔业得到的产品和其他从海中取得的产品;(7)在该国加工船上仅对第③项产品进行加工得到的产品;(8)从该国拥有开采权的该国领水以外的海底或底土开采的产品;(9)在该国收集的在制造和加工作业中产生的只适于回收作为原材料的废料、碎料,以及废旧物品;(10)在该国仅对上述各项产品进行加工得到的产品。 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产品称为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或不完全原产品,即产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实质性改变标准以使产品改变其性质或特征的加工制造地为原产地。具体分为三个标准:(1)税则号列改变标准。指制成品中所含进口或来源不明的成份,其税则号列在一国经加工后发生变化的,作为经过实质性改变。世界各国多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或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的商品分类目录。一般只要以这两个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的税则号列前四位中任何一位改变,都可视为经过了实质性的改变。但有些国家规定了例外清单。列人清单的商品要经过清单中规定的加工才可视为实质性改变。(2)加工制造标准。该标准具体列出各种商品必须经过的加工制造作业表,凡经过表中所列加工制造,即可视为实质性改变。(3)百分比标准。以产品中进口(包括产地不明)成份的价值,或本国加工增加的价值在产品总值中的百分率确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可分为两类:一类以进口(包括来源不明)成份在产品总值的百分率不超过一规定值,另一类以本国原材料、零部件和生产。管理、工资等费用在产品总值的百分率不少于一规定值。由于各国对进口成份、本国成份和产品总值所应包括的费用不尽一致,因此,同样的产品出口到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原产地资格。这三种实质性改变标准有些国家只能用其中一个,另一些国家同时使用两个或三个标准。 世界各国原产地标准很难一致。原产地规则中还包含直接运输规则方面的内容。直接运输规则要求产品从原产地直接运输到进口国,中途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以保证进口产品是原产地发运出的原产品,防止运输途中在第三国可能发生的任何再加工或调换。为证明产品的产地,必须有原产地证明文件。原产地证明文件是由原产地的制造商、生产者、供货人、出口商等在商业发票上或其他单证上或在特定格式中所作的产品系在原产地生产的书面声明。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具有一定权威和公证性的机构签署确认。特定格式的书面证明称为原产地证。各国对格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有普遍优惠制给惠国在其给惠方案中大都规定必须使用普惠制原产地证格式A或格式ARP。该证书由出口商填写,由出口国有权签发的机构如海关、商会、商检局等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