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
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
亦称“协调制度”,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编制、并作为《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公约》的附件确定下来的一种商品分类目录。它是在布鲁塞尔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部综合性的、多种用途的国际性商品分类目录。 主要包括三部分的内容: (1)归类总规则,共有3条,阐明整个商品分类协调的总原则; (2)各类、章、项目和子目的注释,说明它们各自所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商品,以及对一些商品的说明; (3)按系统次序排列的项目表(或称税目表)。这种分类目录把商品分为21类、97章(其中第77章是空章)、5019项。其商品分类有以下规律:大类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来分类的,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一类;章目划分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未确定,包括第二章至第83章除第64至66章外),第84章至第97章按货物用途或功能划分。在每一章内,项目的前后顺序则是按照动物、植物、矿物性质来排列。项目号列采用六位数编码。这是一种结构性号列,六位数中的前四位数是协调制度的项目号(即税目号),第五位数为一级子口号,第六位数为二级子口号。如果税目号下不再分子目,则第五位、第六位数均以“0”表示。例如1101.00表示“小麦或精粉”,1102.10表示黑麦精粉。在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中最多可分为九项,即1至9项。常以子目中的“9”表示“其他商品”;有时也用“‘8”表示“其他商品”,而用“9”表示“零件”。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各类、章、税目和子目的注释以及项目表,都具有强制性。任何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必须全部接纳该制度的内容,不能随意修改。 为了确保实施中和解释上的统一性,协调制度委员会还编制了一些补充文献供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参考。这些补充文件包括: (1)协调制度注释:共4册,是经海关合作理事会批准的对协调制度的官方解释,是协调制度不可缺少的补充。它按照协调制度的类、章、项的顺序逐类、逐章、逐项进行解释,详细列出它们的范围,应当包括和不包括的主要商品,对有关商品从外形、性能、生产办法、用途等多方面进行具体描述,并说明鉴明这些商品的具体方法。在每个类和章的解释前都有总说明。它是在税则分类目录注释的基础上编制的。 (2)协调制度及其注释的字母索引:是海关合作理事会为方便查找有关商品的分类情况而编制的。它将协调制度中的税目和子目项下的商品名称以及协调制度注释中的商品名称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排列,并说明它们在协调制度中的编号和协调制度注释上的页次号,以便于查找。其格式有3栏:第二栏为商品名称,第2栏为商品在协调制度条文中出现的位置,第3栏为商品在注释中出现的页码。 (3)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概要:是协调制度委员会在讨论新产品对决定其归类的意见汇总表。它对商品的名称、成分、结构、规格、用途等进行了详细介绍,还列有该商品应归的号列。 (4)号列对应表:为了便于使用1978年版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第2次修订本的国家向协调制度转换,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编订了《号列对应表》。它列出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与协调制度之间商品号列的相互对应关系,使用者可以从前两个目录的商品号列查出其在协调制度中的对应号列,也可以从协调制度的号列查出其在前两个目录中的对应号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