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农业税
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征收范围包括粮食作物收入和薯类作物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园艺作物收入,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计税依据为评定的常年产量。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农业税是国家有计划集中广大农民为社会创造一部分纯收入的 必要形式。通过征收农业税,可以调节农民内部的分配关系,掌握必要的粮食、棉花等重要战略物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和改革积累资金。 我国农业税制体现的政策原则主要是: (1)轻税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 (2)合理负担政策。体现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及其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 (3)鼓励增产政策。即在农 业税负担确定以后,一定时期内不变,增产不增税,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农业税除具有税收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税源的分散性。 (2)征收入库的季节性。 (3)税收形态的双重性:征收实物与折征代金两种形式并重。 (4)征收管理的群众性。 (5)税制的统一性与因地制宜的灵活性。 目前,农业税由地方财税征收机关组织征收管理,属地方固定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