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奖金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
对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是奖金税的一个具体类别。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从1985年1月1日起征收奖金税。 奖金税的纳税人是所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 奖金税的征税对象是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以及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 奖金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级距按纳税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折合月平均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的倍数划分。税率为30%、100%和300%3档。1987年调整为20%、50%、100%和200%4档。 奖金税的免税限额,1985年对事业单位分别经费自给程度规定为1~3个月平均基本工资。1988年调整免税限额,为1.5~4.5个月平均基本工资。 奖金税的缴纳,凡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超过免税限额时,应先缴税后发奖,税款在奖励基金中支付。奖金税实行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 奖金税的减免规定有: (1)对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允许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不计入奖金总额; (2)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免税; (3)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免税; (4)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料节约奖免税; (5)其他经批准的减免税。 开征奖金税的作用: (1)促进企业推行内部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 (2)可以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3)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了事业单位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