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天的增值税认证期是否应该扩大解释
90天的增值税认证期是否应该扩大解释
问题内容: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销售一批产品到本省其他单位,我们按照规定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所属国税部门申报纳税。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多种原因购货方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全联退回专票(已超过90天),省国税局流转税处在在线咨询中说超过90天不能开红字发票。现问三点,望答复。
一、是对照什么文件,哪一条款你们是否把认证与开具的时限概念混淆了。二、不让开红字发票购销双方账务如何处理损益表,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怎么编制即使编制报表也是虚假的。三、购货方坚持拒收90天后的发票,双方只有退货,可销货方已报税,通过什么原始凭证冲销已做的销售收入90天后退货在现实中很普遍,税收政策能违背正常经济规律吗国家税务总局是这样规定的吗望省局领导急切给予答复!
答复: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一、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超过90天不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由购销双方分清责任,进入一方成本。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因此,即使发生退货,原来已经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要在认证期限内认证后,主管税务机关方予审核《申请单》,并出具《通知单》;超过期限未经认证的,税务机关不能开具《通知单》。换句话说,购销双方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退货业务,但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否则会直接影响到该笔税额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