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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2024-01-04 08: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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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一、公司分立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新用人单位承继方式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此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既保护劳动者不因原用人单位的主体消灭导致原合同失效而失业,也保护新用人单位不因原用人单位的主体消灭导致劳动者的大量流失,给企业运行造成影响和损失。

  二、公司分立不签劳动合同是否有赔偿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者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分立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公司分立的形式存续分立

  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

  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上述内容为“公司分立是否要签劳动合同”的介绍,如果您有其他疑惑,可咨询企常青专业顾问,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并为您提供企业分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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