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时,是否可以专利作价出资
在公司创立之际,很多家企业在选择注册企业类型时,大多都会选择合伙企业,因为这可以减少企业创立之初的资金压力,而到了经营后期,也可以避免作出决议时,由出资大小来决定,不过,在设立合伙企业时,是否可以专利作价出资呢?带着这个疑问,下面就由企;常.青小编来为您整理介绍。
一、设立合伙企业时,是否可以专利作价出资
在合伙企业当中是可以用专利来进行作价出资的。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二、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的主要区别有什么
1、设立要求不同。一般来说,法律对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严于对普通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对于普通合伙,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即可以成立。在有的国家,普遍合伙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设立,甚至可以依当事人之间通常的行事方式来认定。但对干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则有严格要求。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间不但要有合伙协议,还必须有经政府批准的有限合伙证书(即有限合伙章程)。有限责任合伙,法律一般要求其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专门注册表。
2、出资要求不同。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信用出资。而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和信用作为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等向合伙组织投资。
3、经营方式不同。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方面具有同等地位,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从事交易活动,都是合伙组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而有限合伙,只是由其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来经营管理。
三、设立合伙企业的利弊
优点:
1、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
2、集合伙人之才智和经验,提高了合伙制企业的竞争能力;
3、增加了企业发展和扩大的可能性。
缺点:
1、产权转让困难;
2、承担无限责任;
3、企业寿命不容易延续很久;
4、合伙人代表企业,对内对外均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影响决策制定;
5、企业规模仍受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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