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怎么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即叫做个人独资企业,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答案是可以的,设立出来的分支就将成为该企业的一部分,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怎么设立分支机构的呢?下面由企常青小编为您详细报道。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什么
1、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由投资人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流程
1、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申请人登陆到全程电子化登记的网上办事大厅网页,使用普通用户账号或电子营业登录系统,新用户请先注册帐号。
(2)申请:申请人阅读指南后,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及上传电子材料。确定资料填写完整且准确无误后,在线提交申请。
(3)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网上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应当1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决定。
(5)决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和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领《营业执照》及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6)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2、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窗口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应当1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和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领《营业执照》及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5)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所需的材料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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