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条件、材料及流程
•申请条件: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税务登记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正常户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30日内;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自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身份认定之日起30日内,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办理材料: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联合办证需报送一式二份);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需报送);
(四)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非居民企业报送);
(五)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提供)。
•办理流程: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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