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订立、内容及作用
(1)概念与效力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必须登记,必须公示
→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自身
(2)订立与变更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
→发起设立的方式
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订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订方式。
→募集设立的方式
章程变更登记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章程经签字即生效,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公司章程包含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概念包括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是对于公司及其运作有根本性影响的事项,诸如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二是成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三是由发起人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并经股东同意。
它所确立的规范不仅调整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且规制公司的具体行为,使具有合乎目的和组织结构的公司在制度环境中最大化逐利;而且协调投资主体,使多元利益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内,从公司组织机构的选择上,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职责和义务界定上以及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转上,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
(4)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肩负着调整公司组织及活动的职责。因此,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考虑周全,力求内容详尽、用语准确而无歧义;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使章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章程不应该简单地抄录《公司法》条文,应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调节股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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