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
一、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二、许可依据:国务院412号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三、许可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六、许可期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或(网上)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户外广告样件。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1)《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三)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四)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八、户外烟草广告登记申请须向市工商局商广科提出。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