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支付条件、标准和支付期限
生育津贴支付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是什么?
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按产假期限确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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