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常识: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建设项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3、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4、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5、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6、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7、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9、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0、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二)注意事项:无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其中:
(1)新建企业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复印件);
(2)现有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3、与气源供应商签订的供气合同(留存复印件)合同中应当包含:年度供气量、合同有效期限、气源应急保障措施、中断供气的补救方式等内容。
4、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1)新建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其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留存复印件)
(2)新建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其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不足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留存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复印件)
(3)现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应当提交所在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留存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复印件)
5、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6、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的书面说明,以及燃气专业岗位的操作规程;
7、企业的气质检测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管理制度;
8、符合规定的燃气应急预案;
9、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燃气安全资格证书(留存复印件);
10、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提交《气瓶充装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和残液回收处置措施的说明;
11、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站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1、如果需要现场审核的,申请人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人员工作
2、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陈述、申辩理由
3、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听证会有关程序配合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审定通过的,核发《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